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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动态

【通知】珠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3-18 20:31  第59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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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各相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珠海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珠海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珠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年3月18日



附件

珠海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广东省关于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的工作部署,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提高财政资金执行效率,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珠海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珠海市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下拨安排用于支持我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开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及省、市数字化转型的有关规划、政策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公正公开、突出重点、依法依规、绩效管理、科学分配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统筹城市试点资金的组织实施,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工作;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项目申报、评审、入库、验收、资金分配、报批、资金拨付等工作;配合做好审计、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

  第五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具体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做到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做好绩效自评等,配合开展监督检查、项目验收、绩效评价、审计等工作。

  第六条 数字化牵引单位对细分行业的咨询诊断、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方案、绩效指标、服务质量等负总责。数字化牵引单位会同数字化集成服务企业、数字化软硬件企业等产业生态联合体,负责做好制造业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的整体规划,建立“一企一档”开展改造全过程管理,有序推进改造项目实施,对改造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实施效果负责,确保数字化产品价格公允,配合做好审计、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支持标准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向。

  安排不低于80%的专项资金,以事后奖补方式支持制造业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工作,包括支持“小快轻准”数字化转型项目(普惠项目),打造数字化转型标杆示范项目(标杆项目)。

  安排不高于20%的专项资金,以事后奖补方式支持产业链供应链数字化转型行业平台建设和数字化服务商数字化转型咨询诊断等项目,以政府采购等方式用于面向中小企业开展咨询诊断、人才培训、信息安全、数字化水平评测等相关综合服务。

  按照当年度专项资金预算额度,计提不超过2%的工作经费,优先用于保障项目前期工作,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论证、入库评审、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内部审计、绩效管理等与专项资金管理直接相关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材料印刷费、外协费、专家劳务费,据实列支。

  第八条 专项资金事后奖补项目的支持对象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珠海市内从事生产经营,属于智能家电、印刷电路板、打印设备及耗材、智能电网、生物医药与健康五大细分行业的制造业中小企业或数字化牵引单位及第三方服务支撑机构;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未被纳入失信惩戒主体名单、经营异常名录或其他失信主体名单(可提供无违法违规证明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为重要佐证材料),近三年在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方面未出现严重违法违规情况。

  第九条 事后奖补项目支持标准。

  支持“小快轻准”数字化转型项目(普惠项目)。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小快轻准”数字化转型项目按照核定的项目投入费用(不含税)不超过30%比例予以奖补,单个企业奖补累计不超过20万元。

  打造数字化转型标杆示范项目(标杆项目)。支持智能家电、印刷电路板、打印设备及耗材、智能电网、生物医药与健康五大领域的中小企业建设数字化转型单个项目场景、智能车间、智能工厂,核定的项目投入费用(不含税)应不少于300万元,对经评定的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标杆示范项目,按其项目投入费用(不含税)不超过30%比例予以奖补,单个企业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标杆项目与普惠项目不重复支持。

  支持产业链供应链数字化转型行业平台建设。支持数字化牵引单位面向五大细分行业领域,建设产业链供应链数字化转型行业平台,为制造业中小企业提供数字化软硬件服务,按其项目投入费用(不含税)不超过30%比例予以奖补,单个平台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支持数字化服务商数字化转型咨询诊断。支持数字化牵引单位及产业生态联合体企业组建咨询诊断团队,为智能家电、印刷电路板、打印设备及耗材、智能电网、生物医药与健康五大细分行业中被改造企业开展数字化转型诊断咨询服务,建立“一企一档”,实施数字化改造项目。根据数字化牵引单位完成咨询诊断和改造企业(数字化水平应达到二级及以上)数量,按照每家不超过1万元予以奖补。本项奖补总额度不超过500万元,补完即止。

  第十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范围。

  制造业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普惠项目、标杆项目)、数字化服务商数字化转型咨询诊断项目应在2023年10月1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内启动、实施、完成,合同签订时间、发票开具时间、付款凭证时间均在此时间段内。改造后,企业的数字化水平需达到二级及以上(企业改造后数字化水平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发布的最新版本《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确定)。

  产业链供应链数字化转型行业平台建设项目应在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内启动、实施、完成,合同签订时间、发票开具时间、付款凭证时间均在此时间段内。

  第十一条 核定的项目投入费用。

  制造业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普惠项目、标杆项目)核定的项目投入费用包括与数字化改造相关的软件和云服务支出,网关、路由、传感器、工业控制系统、防火墙等必要的数据采集传输、工业控制、信息安全设备支出,不含税;按照合同、不含税发票额、付款凭证三单最小核定项目投入费用。

  产业链供应链数字化转型行业平台建设项目核定的项目投入费用包括与行业平台项目建设相关的信息化设备、材料、产品、软件、云资源及网络费用、调试安装费用等支出,以及与行业平台项目建设相关的咨询、设计、检测、评价等支出,不含税;按照合同、不含税发票额、付款凭证三单最小核定项目投入费用。

  如交易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形,项目单位需提供佐证材料,对关联交易情况进行充分说明,包括与关联方发生产品服务交易的原因、价格公允性等,确保企业投入真实、奖补公平公正。

  第十二条 申报扶持资金的项目和单位还应当符合当年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要求,或为省委、省政府确定支持的其他事项。已获得过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在本专项资金支持范畴内。

  第四章  项目申报及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事后奖补项目申报及评审程序:

  (一)申报通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明确申报要求、申报时间、受理地点等具体信息。

  (二)项目申报。项目单位按照项目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项目申报材料。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项目评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组或第三方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和现场抽查审核(不低于30%比例),核算项目投入情况,遴选符合条件的项目,根据专项资金预算情况编制拟支持项目计划。

  (四)项目公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拟入库项目按规定进行公示。

  (五)项目入库。公示后没有异议或异议排除后的项目,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市政府审批后确定入库项目及资金分配方案。

  (六)资金下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下达项目计划,按照工作流程办理资金拨付,并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审计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和纠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资金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严禁项目单位接受任何机构或个人违规服务代理资金项目申报,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委托任何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代理协助项目申报的报酬。项目单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或挤占、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规定收回财政资金;根据《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视情将失信信息纳入项目单位社会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开;情节严重的,原则上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可视有关工作要求或相关评估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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