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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动态

    【项目申报】2021年市科技特派员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6-04 21:38  第1378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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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东莞市科技特派员项目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吸引更多优秀科技人员为东莞市企业、农村基层一线创新发展服务,提高基层科技创新能力,根据《东莞市科技特派员实施办法》(东科〔2020〕69号),现启动2021年东莞市科技特派员项目申报专项,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类别
      (一)企业科技特派员项目。单个项目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二)农村科技特派员项目。单个项目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时间
      1.网上申报时间:2021年6月4-日至7月5日下午17:00;
      2.书面材料提交截止时间:2021年7月19日下午17:00。
      (二)派出单位
      1.必须是经东莞市科技局认定的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
      2.限项申报,每个派出单位按在莞在职中级(含)以上职称科技人员1:20比例组织推荐申报。
      (三)项目申报人员
      1.申报人员由派出单位派出,且满足以下条件:具备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事工资关系在派出单位、具有承担重大科研项目能力并在特派员项目中承担实质性任务。
      2.申报人与派驻单位之间不存在股权关联等利益关系,且与派驻单位对接、达成合作意向并签约。鼓励与派驻单位有较好前期合作基础的科技人员申报。
      3.单个项目的项目组成员要求2人以上,每名申报人员每年限申报1项(含负责或参与)。
      4.申报当年已获省级科技特派员立项资助且未结题的人员(含负责或参与),不得申报。
      (四)派驻单位
      1.企业科技特派员派驻单位应为在东莞市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建有市级以上研发机构,具有明确的科技特派员技术服务需求,且有相应研发经费投入的企事业单位。
      2.农村科技特派员派驻单位应为东莞市所辖范围内各村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业产业园等,且具有明确的科技特派员技术服务需求。
      3.派驻单位首先需要在东莞市科技业务申报管理系统进行
      注册,并经所属镇街(园区)审核后提交。
      4.每年每个派驻单位参与申报项目限1项。

      三、申报流程
      (一)填报
      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进入东莞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http://dgstb.dg.gov.cn/egrantweb/)按要求填报,由所在单位项目管理员、派驻单位、派驻单位所属主管部门、市科技局进行网上审查(如对系统使用有疑问,可拨打业务管理系统页面的技术支持电话咨询)。
      (二)报送
      项目网上审核通过后,申报单位自行下载打印纸质材料(含申报书附件),纸质材料水印须与系统审核通过的水印一致),经签名、加盖公章后,连同有关附件材料装订成册,一式5份按时报送到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福路199号市民服务中心政务大厅二楼综合服务一区综合窗口(电话:22835972,联系人:谢凤娟,李桂雯),逾期未提交视同放弃申报。申报单位须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自行承担包括知识产权纠纷在内的一切风险。所有项目申报材料须自行留底,已经受理的申报材料不予退还。

     四、注意事项
      (一)项目申报材料应包括:《东莞市科技特派员项目申报书》、科技特派员工作服务方案、派出单位法人证书、派驻单位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资质证明材料(学历、职称、近三年主要科研成果、工作成绩、近一年的社保及纳税记录等证明材料)、项目组成员职称证明材料、与派驻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须包括派驻形式及时间、服务目标任务、成果归属等内容)。
      (二)申报人应谨慎填写项目申报书的人员信息、项目内容、考核指标、经费安排等内容,申报项目考核指标应遵循明确、量化、可考核原则。申报书中内容将作为项目评审、合同签订、过程管理、绩效考核及项目评估的依据,原则上不予调整。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为1年。
      (三)派出单位须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自行承担包括知识产权纠纷在内的一切风险。
      (四)各派出单位应严格遵循市政府出台的“科技东莞”有关管理文件、资金使用规范相关规定及《东莞市科技特派员实施办法》(东科〔2020〕69号)规定,严格执行。
      (五)所有项目申报材料须自行留底,已经受理的申报材料不予退还,逾期未提交申报材料的不予受理。

    附件:东莞市科技特派员实施办法(东科[2020] 69号).pdf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6月4日

    详情请点击http://dgstb.dg.gov.cn/gkmlpt/content/3/3534/post_3534052.html#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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