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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23年度海珠区促进都市工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奖励政策的通知
根据《广州市海珠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海珠区促进都市工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海科工商信规字〔2022〕2号),现将组织申报2023年度海珠区促进都市工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奖励政策,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1.海珠区内依法注册、依法纳税以及依法纳统的工业企业; 2.海珠区内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化运营,且运营总建筑面积超过20万平方米的都市工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 企业商事登记、纳税地、统计管理关系均在海珠区,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无严重违法经营行为。 申报《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奖励的企业为:企业产值达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标准,且已按规定纳统,企业当年度产值增速对应高于海珠区当年度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供应业行业增速。 申报《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奖励的企业为:在基准年度后,首次在我区规上制造业、供应业纳统,企业当年度产值增速对应高于海珠区当年度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供应业行业增速。 1.企业注册地位于符合条件“产业园”内,按规定完成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且已支付租金。 2.企业产值达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标准,且已按规定纳统,企业当年度产值实现正增长。 (三)申报“单项冠军和示范项目奖励”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企业或产品被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为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企业被国家、省工信部门认定为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企业。 (四)申报“园区产业集聚奖励”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为“产业园”运营企业,产业园运营方有专业招商团队,有成熟招商运营方案,与海珠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签订《产业监管协议》; 2.申报奖励时已出租产业园面积中工业企业数量和使用面积(计容面积)占比超过60%。 (五)申报“创新发展项目扶持”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项目产业示范效应好、创新引领作用强、上下游协同化程度高,申报主体应为基准年度后新升规或者上年度产值增长率超过50%的企业。 2.经专家评审首年已获得产业用房补助项目,第二年、第三年年产值增长率未达到50%的当年不予扶持;已获产业用房补助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本条扶持。 3.申报项目应为符合条件的医药大健康、纺织美妆时尚、智能终端与装备制造产业重点都市工业项目;项目在海珠区内有实际产业用房用于企业生产制造。 1.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仅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2.税务部门出具的2021、2023年度完税证明(含税种明细)。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2023年度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并加盖公章。 4.2023年度工业产值业务收入统计报表和纳统证明。 5.“信用广州”或“信用中国”网站对申报单位的信用查询记录。 6.厂房租赁合同及登记备案证明。(仅申报“产业用房补助”奖励申报企业需提供) 7.国家工信部、省工信厅出具的“单项冠军和示范项目奖励”认定文件。(仅申报“单项冠军和示范项目奖励”企业需提供) 8.产业园内工业企业名单及租赁情况表,加盖公章。(仅申报“园区产业集聚奖励”企业需提供) 9.创新项目关于项目产业示范效应好、创新引领作用强、上下游协同化程度高相关证明材料;项目在海珠区内有实际产业用房用于企业生产制造证明材料和上年度实际产生用房成本(含租金和物业管理费)证明材料(含租金和物业费发票、租赁合同等)。(仅申报“创新项目扶持”企业需提供) (一)企业自愿申报。如实填写有关申请材料,按照申报材料清单准备纸质版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一份),加盖企业公章后,报送至海珠区科工商信局工信科(海珠区泰沙路555号207室),电子版(材料扫描件和附件可编辑电子版)发送至邮箱(hzxinxihua@126.com)。 材料递交截至日期为2024年6月30日前,区科工商信局或区科工商信局委托执行机构对申报材料(纸质版及电子版)进行审核。申报材料经审核需补充完善的,申报主体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补充材料,或选择退出申报。
详情请点击http://www.haizhu.gov.cn/hzdt/tzgg/qttz/content/post_9654361.html